加入我們

代理人

條件
獲香港民航處認可的管制代理人。
步驟 1
準備
管制代理人可委聘公共貨倉承辦商或自行處理於香港國際機場東莞空港中心的貨倉運作。
步驟 2
註冊
管制代理人提交已填妥的《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補充頁》予香港機場管理局作初步審閱。請聯絡我們以了解更多詳情。
步驟 3
批准
管制代理人獲香港民航處接納其《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申請。
步驟 4
運作
管制代理人開始自行或透過服務承辦商在香港國際機場東莞空港中心運作。
步驟 5
航空公司

如欲查詢有關航空公司加入空港中心的詳情,請電郵至HKIALP@hkairport.com與我們聯絡。

在聯絡我們之前,請按此連結細閱免責聲明,以及按此連結細閱《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免責聲明及《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亦載於本網站最底部分。當你向我們提供你的資料,即表示你同意我們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以及可經《收集個人資料聲明》閱覽的《私隱政策》。

常見問題

01
甚麼是先導計劃?
  • 香港國際機場東莞空港中心項目由香港機場管理局實行,旨在延伸香港國際機場的服務範圍,在機場以外地點提供空運貨物處理中心,以便經香港國際機場運送貨物。
  • 機管局實行相關先導計劃,以分階段制定完整的空港中心運作流程。該計劃的上游設施位於東莞虎門港綜合保稅區內的百興物流中心,設於東莞的永久空港中心設施及在機場的新空側海空聯運貨運碼頭計劃於2025年完成。
02
甚麼是多式聯運安排?
  • 多式聯運安排涵蓋東莞貨倉與東莞碼頭之間的陸路運輸、東莞碼頭與香港西碼頭的貨物裝卸及兩個碼頭之間的海路運輸。
  • 常規船運服務於2022年3月展開,現時航次為每周19班,香港機場管理局會繼續檢視有關船期,並在獲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協調包船安排。船隻艙位目前以先到先得的形式分配。 
03
有意的貨運代理可如何參與空港中心項目?
  • 在空港中心營運的貨運代理必須為按香港民航處空運貨物保安計劃註冊的管制代理人。貨運代理可選擇自行處理貨倉運作,又或委聘公共貨倉服務承辦商代其在空港中心處理貨物。貨運代理應填妥《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補充頁》及送交民航處以供審批,以將其管制代理人的身分進一步涵蓋至位於東莞的上游運作。有意參加的貨運代理可與香港機場管理局聯絡以了解詳情。 
04
此海空貨物聯運項目帶來甚麼效益?
  • 空港中心項目為策略性措施,整體而言,香港航空貨運業可在大灣區設立更穩固的據點。該項目將香港國際機場的服務範圍進一步延伸至大灣區,並憑藉東莞的營運成本優勢,為物流業界提供具成本效益及高效的點對點方案,香港國際機場亦可把握經機場轉運的新貨源。
05
空港中心項目是受香港還是中國的航空保安制度監管?
  • 空港中心項目採用香港的航空保安制度,並嚴格遵從香港民航處規定。
  • 空港中心經海路連接香港國際機場。由於在空港中心內處理的貨物以海運方式離開中國內地,中國民用航空局不涉及空港中心的監督、管理或營運。
06
香港機場管理局的角色是甚麼?
  • 香港機場管理局負責空港中心的管理及營運。作為空港中心的總負責人,機管局管理空港中心航空保安制度的執行及協調工作,確保空港中心的航空保安標準符合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列明的要求。

    此外,機管局會執行審核、事故調查、糾正措施、改善措施等,並在需要時交由民航處跟進。如出現不合規情況,民航處應決定是否需要採取補救措施,並由機管局協助實施有關措施。
07
香港機場管理局可否提供更多有關東莞安檢設施的詳情?
  • 香港機場管理局是東莞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的牌照持有者,該設施已被民航處接受,其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編號為RF0157。
    (《已被民航處接受的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登記冊》載於民航處網站:https://www.cad.gov.hk/chinese/icao2021_regracsf.html)。

    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採用民航處認可及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航空貨物檢查技術清單(ACSTL)內的合資格X光機和爆炸物痕量探測設備,有關安檢活動由機場保安有限公司處理。
08
如何保障空港中心與香港國際機場之間的海路運輸安全?
  • 已知(SPX)貨物須以獲民航處接納的運輸保安措施在空港中心與機場之間運送,由多式聯運服務營運商經海路運輸的SPX貨物須在各個交接點進行核對及檢查,以確保其完整性。多式聯運服務營運商為香港機場管理局的專營商,並已與航空貨運站營運商簽訂協議。
  • 貨物會以採取運輸保安措施的貨運工具進行海路運輸,措施包括在船運過程中進行閉路電視錄影,以及採用實時全球定位系統追蹤和警報,並由香港海關按照機管局提供的海空聯運便利計劃系統進行監察。船隻由註冊船員和專責安全管理員運作。
  • 貨運碼頭為保安管制區域,配置高度保安圍欄、保安照明和閉路電視監控。出入口設有入侵偵測系統、起落欄柵和金屬旋轉門等保安設施,在貨運操作期間均有保安人員當值。
09
可經由此海空聯運模式轉運電子煙嗎?
  • 《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已於2023年6月30日刊登憲報。《進出口條例》(第60章)規定,如另類吸煙產品屬由登記營運人進口的指明聯運轉運貨物,可獲豁免進口管制。

    已按照《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向香港海關登記的多式聯運服務營運商可轉運另類吸煙產品。

    分類為一般貨物的另類吸煙產品,可憑全程提單經空港中心以海空聯運模式轉運。
10
空港中心項目接受危險品及鋰電池託運嗎?
  • 空港中心項目先導計劃現時只可接受一般貨物的托運。

    空港中心項目接受不受限制鋰電池的託運,當中包括符合下列各項的鋰電池:鋰金屬電池的鋰金屬含量不超過1 克;鋰離子電池的瓦時額定值不超過20Wh;鋰金屬電池組合計的鋰含量不超過2 克;或鋰離子電池的瓦時額定值不超過100Wh。有關各自的貨物處理程序須遵從香港空運貨物慣例。
11
空港中心項目接受須受許可證管制的物品託運嗎?
  • 空港中心先導計劃現時不接受受許可證管制的物品托運,香港機場管理局會在稍後階段與相關各方探討有關可行性。
12
是否已與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進行磋商,讓貨物無需在香港再進行安檢?
  • 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會個別向航空公司發出認證。現時有數家航空公司正在申請認證。
13
空港中心項目容許代理人之間的貨物處理嗎?
  • 如管制代理人就在空港中心營運作出申請時,在《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補充頁》第10.1節作出合適選擇,方可進行代理人之間的貨物處理。以下指引概述空港中心代理人之間的貨物處理限制。
  • 涉及空港中心內貨物交付及接收的集運活動,僅可在獲民航處接受其在空港中心營運的管制代理人之間進行。
    集運
    (貨物集裝)
    代理人類別 可以/不可以
    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
    從其他代理人接收貨物
    (集運輸入)

    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

    可以

    非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

    不可以

    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
    向其他代理人交付貨物
    (集運輸出)

    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

    可以

    非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

    不可以

  • 如主空運提單未有規定貨物須經空港中心處理,代理人之間可轉讓及借用主空運提單,惟須獲飛機營運者批准。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可向非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借用主空運提單,並在空港中心處理貨物。然而,即使非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向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借用主空運提單,並不代表其獲授權將貨物交付予空港中心內的航空貨運站營運商,或經空港中心交付予香港國際機場的航空貨運站營運商。
  • 管制代理人之間的貨物處理須符合其《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及其補充頁,以及《管制代理人制度空運貨物處理程序》所列規定。(有關處理程序載於民航處網站:https://www.cad.gov.hk/chinese/newrarfor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