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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条件
获香港民航处认可的管制代理人。
步骤 1
准备
管制代理人可委聘公共货仓承办商或自行处理于香港国际机场东莞空港中心的货仓运作。
步骤 2
注册
管制代理人提交已填妥的《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补充页》予香港机场管理局,以供初步审阅。请联络我们以了解更多详情。
步骤 3
批准
管制代理人获香港民航处接纳其《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申请。
步骤 4
运作
管制代理人开始自行或透过服务承办商在香港国际机场东莞空港中心运作。
步骤 5
航空公司

如欲查询有关航空公司加入空港中心的详情,请电邮至HKIALP@hkairport.com与我们联络。

在联络我们之前,请按此连结细阅免责声明,以及按此连结细阅《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免责声明及《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亦载于本网站最底部分。当你向我们提供你的资料,即表示你同意我们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以及可经《收集个人资料声明》阅览的《私隐政策》。

常见问题

01
什么是先导计划?
  • 香港国际机场东莞空港中心项目由香港机场管理局实行,旨在延伸香港国际机场的服务范围,在机场以外地点提供空运货物处理中心,以便经香港国际机场运送货物。

  • 机管局实行相关先导计划,以分阶段制定完整的空港中心运作流程。该计划的上游设施位于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内的百兴物流中心,设于东莞的永久空港中心设施及在机场的新空侧海空联运货运码头计划于2025年完成。
02
甚么是多式联运安排?
  • 多式联运安排涵盖东莞货仓与东莞码头之间的陆路运输、东莞码头与香港西码头的货物装卸及两个码头之间的海路运输。
  • 常规船运服务于2022年3月展开,现时航次为每周19班,香港机场管理局会继续检视有关船期,并在获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协调包船安排。船只舱位目前以先到先得的形式分配。
03
有意的货运代理可如何参与空港中心项目?
  • 在空港中心营运的货运代理必须为按香港民航处空运货物保安计划注册的管制代理人。货运代理可选择自行处理货仓运作,又或委聘公共货仓服务承办商代其在空港中心处理货物。货运代理应填妥《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补充页》及送交民航处以供审批,以将其管制代理人的身分进一步涵盖至位于东莞的上游运作。有意参加的货运代理可与香港机场管理局联络以了解详情。 
04
此海空货物联运项目带来什么效益?
  • 空港中心项目为策略性措施,整体而言,香港航空货运业可在大湾区设立更稳固的据点。该项目将香港国际机场的服务范围进一步延伸至大湾区,并凭借东莞的营运成本优势,为物流业界提供具成本效益及高效的点对点方案,香港国际机场亦可把握经机场转运的新货源。
05
空港中心项目是受香港还是中国的航空保安制度监管?
  • 空港中心项目采用香港的航空保安制度,并严格遵从香港民航处规定。
  • 空港中心经海路连接香港国际机场。由于在空港中心内处理的货物以海运方式离开中国内地,中国民用航空局不涉及空港中心的监督、管理或营运。
06
香港机场管理局的角色是什么?
  • 香港机场管理局负责空港中心的管理及营运。作为空港中心的总负责人,机管局管理空港中心航空保安制度的执行及协调工作,确保空港中心的航空保安标准符合香港航空保安计划列明的要求。

    此外,机管局会执行审核、事故调查、纠正措施、改善措施等,并在需要时交由民航处跟进。如出现不合规情况,民航处应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并由机管局协助实施有关措施。
07
香港机场管理局可否提供更多有关东莞安检设施的详情?
  • 香港机场管理局是东莞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的牌照持有者,该设施已被民航处接受,其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编号为RF0157。
    (《已被民航处接受的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登记册》载于民航处网站:https://www.cad.gov.hk/sc/icao2021_regracsf.html)。

    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采用民航处认可及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航空货物检查技术清单(ACSTL)内的合资格X光机和爆炸物痕量探测设备,有关安检活动由机场保安有限公司处理。
08
如何保障空港中心与香港国际机场之间的海路运输安全?
  • 已知(SPX)货物须以获民航处接纳的运输保安措施在空港中心与机场之间运送,由多式联运服务营运商经海路运输的SPX货物须在各个交接点进行核对及检查,以确保其完整性。多式联运服务营运商为香港机场管理局的专营商,并已与航空货运站营运商签订协议。
  • 货物会以采取运输保安措施的货运工具进行海路运输,措施包括在船运过程中进行闭路电视录像,以及采用实时全球定位系统追踪和警报,并由香港海关按照机管局提供的海空联运便利计划系统进行监察。船只由注册船员和专责安全管理员运作。
  • 货运码头为保安管制区域,配置高度保安围栏、保安照明和闭路电视监控。出入口设有入侵检测系统、起落栏栅和金属旋转门等保安设施,在货运操作期间均有保安人员当值。
09
可经由此海空联运模式转运电子烟吗?
  • 《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已于2023年6月30日刊登宪报。《进出口条例》(第60章)规定,如另类吸烟产品属由登记营运人进口的指明联运转运货物,可获豁免进口管制。

    已按照《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向香港海关登记的多式联运服务营运商可转运另类吸烟产品。

    分类为一般货物的另类吸烟产品,可凭全程提单经空港中心以海空联运模式转运。
10
空港中心项目接受危险品及锂电池托运吗?
  • 空港中心项目先导计划现时只可接受一般货物的托运。

    空港中心项目接受不受限制锂电池的托运,当中包括符合下列各项的锂电池:锂金属电池的锂金属含量不超过1 克;锂离子电池的瓦时额定值不超过20Wh;锂金属电池组合计的锂含量不超过2 克;或锂离子电池的瓦时额定值不超过100Wh。有关各自的货物处理程序须遵从香港空运货物惯例。
11
空港中心项目接受须受许可证管制的物品托运吗?
  • 空港中心先导计划现时不接受受许可证管制的物品托运,香港机场管理局会在稍后阶段与相关各方探讨有关可行性。
12
是否已与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进行磋商,让货物无需在香港再进行安检?
  • 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会个别向航空公司发出认证。现时有数家航空公司正在申请认证。
13
空港中心项目容许代理人之间的货物处理吗?
  • 如管制代理人就在空港中心营运作出申请时,在《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补充页》第10.1节作出合适选择,方可进行代理人之间的货物处理。以下指引概述空港中心代理人之间的货物处理限制。
  • 涉及空港中心内货物交付及接收的集运活动,仅可在获民航处接受其在空港中心营运的管制代理人之间进行。
    集运
    (货物集装)
    代理人类别 可以/不可以

    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从其他代理人接收货物
    (集运输入)

    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

    可以

    非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

    不可以

    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向其他代理人交付货物
    (集运输出)

    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

    可以

    非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

    不可以

  • 如主空运提单未有规定货物须经空港中心处理,代理人之间可转让及借用主空运提单,惟须获飞机营运者批准。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可向非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借用主空运提单,并在空港中心处理货物。然而,即使非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向空港中心管制代理人借用主空运提单,并不代表其获授权将货物交付予空港中心内的航空货运站营运商,或经空港中心交付予香港国际机场的航空货运站营运商。
  • 管制代理人之间的货物处理须符合其《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及其补充页,以及《管制代理人制度空运货物处理程序》所列规定。(有关处理程序载于民航处网站:https://www.cad.gov.hk/chinese/newrarform.html